关于对违规定座行为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航各销售代理人:
近期以来,部分代理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销售目的,不惜利用假姓名、假RR、假票号、重复定座等违规手段,大量虚占、虚耗国航航班座位。这种违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国航航班销售管理秩序,还给国航航班的收益造成了损失。同时危害了广大按规定操作代理人的合法利益。为维护市场销售秩序,保证国航收益,国航决定加大对航班管理力度,对违规定座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罚。
为使各销售代理人能够清楚知道国航对违规定座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原则,现将国航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第一条、销售单位除应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定座和出票外,还应注意:
1.定妥座位后应及时跟踪旅客出票情况,如旅客取消行程,应及时取消定座。
2.应及时清理本部门的重复定座,包括为相同旅客在多个航班、日期上的定座。
3.旅客未确定回程日期的情况下,不能在回程航班上为旅客随意定座。
4.团队如去程航班NOSHOW,续程或回程航班不能成行,应及时取消定座。
5.不能在无适用销售价格的舱位上定座。
6.对于联程或来回程定座,如有候补航段无法出票,或已确认旅客不能成行,应在第一航段航班起飞前及时取消定座记录中的所有座位。
第二条、下列行为是在定座、销售过程中绝对禁止的:
1.在未出票的情况下将定座状态修改为“RR”状态。
2.在定座记录中输入虚假票号,包括不存在的票号、与定座记录中信息(旅客姓名、航班号、日期、舱位、出票日期等信息)不符的票号、已作废或退票的票号等。
3.使用虚假旅客姓名定座。
4.未经国航相关部门允许而更改旅客姓名。
5.同一销售单位为相同旅客在相同航班上预定多个座位。
6.采用定座后不封口的方式虚占座位。
7.在多个定座记录中输入相同票号,或在同一定座记录中使用相同票号对一个航段预留多个航班、日期。
8.未定妥适用舱位座位的情况下,违反运价适用条件填开RQ客票或填开假OK客票。
9.出票舱位与定座舱位不符。
10.废票、退票、换票或改期后不及时取消原定座。
第三条、处罚规定
1.对于未按本规定第一条执行,情节恶劣,给国航造成较大损失的,将视情况每个座位收取1000-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
2.出现第二条绝对禁止的违规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国航有权取消其未出票定座,同时将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1)对于第二条第1-7款违规行为,即使座位被取消,未造成实际座位虚耗,每个座位应收取1000-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国内航段收取1000元违约金,国际航段收取2000元违约金)。
(2)对于第二条第1-7款违规行为,如不取消定座,销售单位应补齐所定舱位的最高子舱位(F/C/Y)票款与客票销售款的差额,并每个座位收取1000-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国内航段收取1000元违约金,国际航段收取2000元违约金)。
(3)对于第二条第1-7款违规行为,造成实际座位虚耗的,或虽未造成实际虚耗,但情节严重,对国航收益造成较大损失的,将对违规单位按所定舱位的最高子舱位(F/C/Y)收取票款,并每个座位收取1000-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国内航段收取1000元违约金,国际航段收取2000元违约金)。
(4)对于第二条第8-9款违规行为,销售单位应补齐所定舱位的最高子舱位(F/C/Y)票款与客票销售款的差额,并每个座位收取1000-5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国内航段收取1000元违约金,国际航段收取5000元违约金)。
(5)对于第二条第10款违规行为,销售单位应补齐所定舱位的最高子舱位(F/C/Y)票款与客票销售款的差额,并每个座位收取500-1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国内航段收取500元违约金,国际航段收取1000元违约金)。
各销售代理人接到此通知后,应立即把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销售人员,让各销售人员严格遵守国航的规定,规范操作,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