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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总局公安局《关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
乘机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总局发明电[2006]1232号《关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乘机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效力做出了新的明确,根据其中相关内容,特通知如下:


1、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单独作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使用。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只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坐国内航班时单独使用,乘坐国际航班出入境时应当与本人护照配合使用。


3、请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认真学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式样及说明。


现同时将总局发明电[2006]1232号《关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乘机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